网购新规3.15实施,汽车用品电商需注意六大事项

  • 2014-03-14 16:11
  • 来源:CarCAV.com
  • 作者:肖必虎
  • 责任编辑:稀里糊涂
    3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关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做汽车用品、汽车音响DVD导航电商(以下统称汽车用品电商)的厂家、代理商、终端店又了解多少呢?正式发布的全文很长,这里CarCAV从里面挑选了一些和大家密切相关的条款做些深入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界定网络交易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 服务。


    这一条界定了网络交易的范围,商家自营平台,透过第三方综合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等,各类垂直平台,如一号店、苏宁易购等,以及随着微信崛起的微商城。

    目前,汽车用品选择的电商管道主要是淘宝、天猫,京东也逐渐成为新的选择。

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经营者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关于工商营业登记在实体店从开始营业就需要的手续,网络各种店铺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只有一些做得大、有影响力的店为了正规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才会申办,一般小店并没有重视。那么从现在开始,本身以法人实体开店的,实体店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交相关资质就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网上开办的,就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了,避免被查,被罚款。在网络店铺的醒目位置,还需要上传营业执照信息。

第二章第十六条,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有评论说这是给消费者后悔权。虽然大部分网络店铺都在正式规定出来之前都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但是规定并不详细,并且执行或不执行,电商的主动权相比消费者(买家)来说更大。在新规出台后,主动权将掌握在消费者手中,作为汽车用品电商需要认真应对。

    首先要求电商们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切实履行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

    上述条款里,规定七天无条件退货,有一个前提是商品应当完好,这个完好的定义如何界定,就需要电商的小二们和消费者(买家)沟通好,或者说针对本店铺的商品出台一个关于完好的规定细则,让消费者明白,如果发生退货需要满足那些情形。

    针对需要安装的产品,如汽车音响、DVD导航发生退货时,涉及的拆卸费用谁承担,邮费谁付,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

    保存好与消费者的一切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备查。

    最后,还有一个最不能发生的情形。对于任何网络店铺来说,遭遇批量恶意退货。如被竞争对手利用,订购大批商品,等几天后又退回来,在合理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下,很难界定是否恶意。对于这种情形只能商家自己做好判断了。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开店门槛更高。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 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 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第三发平台的淘宝、天猫、京东等,为了保障平台的健康、稳定,必然需要对进驻的商家有更多的资质审核,提高开店门槛。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无成本开店成为历史。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平台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第三方平台在接纳进驻商家时,必然会根据店铺商品性质缴纳一笔保证金。目前天猫、京东都有明确规定,唯有淘宝是资金零门槛,相信接下来淘宝会根据店铺的交易记录、信誉等级做出新规定,只怕零成本开店会成为历史。

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网络推广需要实名制。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随着人气的日益活跃,各类商品、服务营销推广趁势植入到各类大号里面,让作为其粉丝的大众不明就里。在新规出来后,借助这些社交媒体的营销推广需要实名制了,当大家明白是怎么回事后,只怕其营销推广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明天就是3.15了,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就解读到这里,希望能对已经开店或正准备开店做电商的汽车用品厂家、代理商、终端店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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