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规范(试行)(2)

  • 2012-08-08 15:40
  • 来源: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协会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CarCAV

    第四章 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优先权原则

   第八条

    协会的第一批会员单位(按编号限100家内)在五年内享有会员费不递增权;并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享有协会提供的特别服务;

    协会的第二批会员单位(按编号限300家内)在三年内享有会员费不递增权;并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对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特殊贡献和对协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优先得到协会的宣传和推广,并在届中增补进常务理事单位或相应的职位;

    后面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该原则。

    第九条

    后加入的会员单位想进入编号前列的,应当通过赎买的方式与先加入的会员单位协商购买。协会要公正公平地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此来提高协会编号的含金量和协会本身的无形资产。

    会员单位的编号顺序按发起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并参考交款先后)来编排。(附件1)

    第五章 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条

    为了保护福建省本地的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品牌和信誉,吸引国内外名牌企业厂商的商品和服务到福建省来推广和销售,协会将本着市场化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展场运输、活动礼仪布置等服务方面允许厂商单位自由双向选择,协会有责任协助、推荐、甄别并服务各地区厂商。

    第十一条

    国内外厂商到福建省来推介汽车用品和服务,应遵循本行规的规定,对违反商业道德和假冒伪劣商品及上述原则的厂商,协会应当劝其遵守上述原则,并通告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同时配合相关新闻媒体形成公众舆论压力。

    第六章 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协会管理


    第十二条

    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协会是按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省级社团组织,并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是福建省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的维权、咨询,协调,统计、评估,提供信息、制定行规并监督实施的社会团体,肩负维护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重任。

 

    第十三条

    协会有责任保护会员单位免遭不公平处罚,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行政复议、法律诉讼和援助,形成行业合力,一致对外!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大多数会员单位的利益,对于那些草率盲目开展汽车用品及服务的企业;对不信守合同、对车主说明不实、在店内宣传中诋毁其他会员企业、随意将没有经过合法确认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宣传范围,在销售汽车用品及服务车主活动中进行价格欺诈;利用职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法侵占其他会员单位的客户、盗用名称及其他知识产权,挤垮其他会员企业等等违规行为,协会有责任接受举报,并负责进行调查、调解、协调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行规,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会员单位,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提出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新闻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对利用协会声誉和会员牌欺骗车主和服务对象、进行价格欺诈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福建省汽车用品销售量和服务质量(投诉)的统计分析是行业组织的重要工作,也是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协会倡议会员企业采用协会颁发的《汽车用品销售和服务质量信息化一览表》(附件二)手段,统计数据至少应包括:企业总建筑面积、销售或展厅面积、汽车美容面积和服务车辆的分类统计。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数据报到协会,并将顾客的表扬、问题和投诉情况(无理投诉)统计数据报到协会。协会将通过网站向会员企业及有关单位提供需要的各相关解决问题的统计数据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和有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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